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25 16:06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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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5〕第16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3PKFN0K

成立日期2000年4月6日

法定代表人:马仁义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9号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路凯实名举报,称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2000年4月6日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企业股东,并于2004年2月3日、2004年5月24日以股东身份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提交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00年3月25日《济南白领丽人婚姻介绍所章程》落款全体股东亲笔签名处、2004年1月30日《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落款全体股东处、2004年5月12日《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落款全体股东处‘路凯’签名字迹与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路凯’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核实,2005年12月30日,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营业执照。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4年12月31日,我局分别向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马仁义,股东滕丕磊、李新戈、赵利军、李晓玲、陈延玲、李荣轩;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李荣凯,委托代理人李红英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2025年1月月2日至10日,发给马仁义、滕丕磊、李新戈、李晓玲、陈延玲、李荣轩、李红英的函件分别因无法联系收件人等原因被退回;2025年1月2日,发给赵利军的函件签收后未同我局取得联系;2025年1月3日,李荣凯到我局就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有关登记情况做出说明,称“路凯从未参与过该企业经营,也从未到过该企业办公。同时,企业登记材料中‘路凯’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从我处给代办企业的,我也不认识路凯,从来没有见过面”。

2025年1月7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核实,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医保参保情况显示单位已注销,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未查询到路凯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2025年3月6日,我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及其利害关系人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济行审撤登听告字〔2025〕2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根据路凯的举报,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李荣凯的证人证言以及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营业执照的事实,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核实的情况,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在2000年4月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2004年2月3日、2004年5月24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路凯的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的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济南白领丽人婚姻介绍所章程》《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2004年1月30日)》《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2004年5月12日)》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路凯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证明路凯举报的基本事实。

2、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4月6日提交的《济南白领丽人婚姻介绍所章程》、2004年2月3日提交的《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2004年5月24日提交的《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等材料中“路凯”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的事实。

3、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2000年4月6日提交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证明》《济南白领丽人婚姻介绍所章程》;2004年2月3日提交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白领丽人婚姻介绍所章程》;2004年5月24日提交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关于变更企业部分登记事项的决议》《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章程》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2000年4月6日申请设立登记时,2004年2月3日、2004年5月24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谈话记录》(1份)。证明路凯从未参与过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经营的事实。

5、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8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马仁义,股东滕丕磊、李新戈、赵利军、李晓玲、陈延玲、李荣轩,委托代理人李红英发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听证告知书》以及邮寄、公示记录。证明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事实。

7、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济工商企监处字〔2005〕200315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8、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参保情况显示单位已注销。

9、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10、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反馈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路凯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事实。

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将路凯登记为股东的违法事实一直持续至2005年12月30日该公司吊销之日。根据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华安信息服务部登记的路凯股东身份事项。

你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天桥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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