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济南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方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审批业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处按照最新修订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关心、关注的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例如举办面向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或农民工等人群培训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美容师、电工、中式面点师等职业技能的民办学校,就属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多少注册资金?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场地有什么要求?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授课教师有什么要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基本条件。其中:承担初级工及中级工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承担高级工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如需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业务,欢迎拨打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电话:0531-68966192、68966345,审批服务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帮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