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3701000761786494/2021-0105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企业注销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行审字[2021]31号 有效性: 废止
各区县(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机构)、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发挥行政审批服务局与人民法院各自职能,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的问题,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促进企业“新陈代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企业注销便利化若干措施(试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简易注销机制,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
(一)拓宽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三)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其他部门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情形不存在或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对于申请材料填写不规范的,企业补正后予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重新公示。
(四)实施简易注销“全程网办”。进一步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告期满后,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平台提报简易注销申请,结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自然人身份认证、签名功能,可在线完成简易注销“全程网办”。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可通过网络系统或建立微信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推送,实现营业执照与相关许可的联动注销。
(五)压缩简易注销材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在公示系统或官网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期为60天。
(六)推进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进行公告,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
全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优化普通注销程序,推进企业注销便捷化
(一)企业注销联动机制。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按照“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反馈信息”的要求,优化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平台功能,将相关涉企许可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简并采集,集成办理涉企相关许可证联动注销,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
网络平台提升改造前,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可通过建立微信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二)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填报清算组备案及债权人公告信息,在线完成清算组备案及债权人公告程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只需提交《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实行清税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将相关清税信息推送登记机关,企业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三)清算组备案修改和撤销。除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外,允许企业在申请注销前,自行修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的清算组成员情况或撤销清算组备案。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同时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企业,在通过公示系统撤销清算组备案后,债权人公告同步撤销。
三、特殊问题办理指引
(一)简化提交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的材料。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可持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通过报纸公告作废的,企业可持报纸样张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无需补办营业执照。企业遗失公章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签字盖章确认,免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实现公章遗失“签字免盖”。
(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和不配合的情况。经书面、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法人股东(出资人)或隶属企业已注销。因企业的法人股东(出资人)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或隶属企业已注销,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的,由已注销的法人股东(出资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合法的继受主体、注销登记前股东的清算组成员或登记在册的股东等特定人群进行确认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注销政策性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注销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完善业务系统,加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同办理的技术环境,为企业注销便利化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注销便利化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不断加强企业注销程序的便捷化、高效化,切实推动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关于试行企业注销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济行审字【2021】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