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3〕第71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5CJR61
成立日期:2017年1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14号楼2-203室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品、食品(凭许可证经营);化妆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具、电子产品、玩具、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设备及配件、体育用品、环保设备、金属材料、皮具箱包、办公用品、针纺织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工艺品、装饰材料、服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钢材、电子元器件、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6日,我局收到张海涛实名举报,称2017年1月19日,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申请撤销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3年6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6月19日,我局分别向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卜照伟,监事张远木,委托代理人孙婉燃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6月30日,上述函件分别因原书地址不详、原址查无此人、收件人拒收被退回。
2023年6月2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张海涛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月19日,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张海涛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海涛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皇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张海涛于2014年1月17日补办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复印件,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股东卜照伟,监事张远木,委托代理人孙婉燃等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2062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不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的事实。
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山东庚百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