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24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CGXH49
成立日期:2017年8月9日
法定代表人:赵轩轩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肉类批发市场沿街商业房28-7号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部件、轴承、管道配件、电动工具、阀门、压缩机及配件、建材、仪器仪表、钢材、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塑料制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4月20日,我局收到常明林实名举报,称2017年8月9日,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2017年9月5日,该公司冒用其股东身份申请变更登记,且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轩轩不认识,申请撤销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
经核实,2017年8月9日,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赵轩轩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明林登记为股东,并备案为监事;公司注册资本3060万元,公司股东为赵轩轩(认缴出资额1530万元,出资比例50%),常明林(认缴出资额1530万元 ,出资比例50%)。2017年9月5日,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注册地址由“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383号1号楼541A室”变更为“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肉类批发市场沿街商业房28-7号”。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年4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赵轩轩,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宫青松,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房道德留存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常明林确认未使用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她的电话号码。
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赵轩轩,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宫青松,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房道德,委托代理机构济南青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永凯发函,要求上述单位和人员到我局说明情况。4月25日、26日,发给宫青松、房道德的函件分别由本人签收后未同我局取得联系;截至5月6日,发给赵轩轩、陈永凯、济南青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函件分别因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
2026年5月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常明林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以及该公司涉及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我局认为,2017年8月9日,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常明林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并备案为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2017年9月5日,冒用其股东身份,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变更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明林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说明》(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聊城市公安局古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2017年5月17日常明林因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8月9日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2017年9月5日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变更登记材料。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1份)、《关于了解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5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赵轩轩,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宫青松,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房道德,委托代理机构济南青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永凯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901)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9.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10.济南青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吊销情况》(省平台查询结果,1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济南青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山东俏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的常明林股东、备案的监事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