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29 11:08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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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7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77BR1J

成立日期2016年3月9日

法定代表人:邢宝柱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汇鑫国际商务大厦1115-2室

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技术开发:批发,零售:自动化控制设备,电梯配件,电器设备,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液压气动元件,环保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金属门窗,制冷设备,供暖设备,化工产品,矿产品,不锈钢制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1日,我局收到邢宝柱实名举报,称2016年3月9日,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邢宝柱身份信息,将其设立登记为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经核实,2016年3月9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1万元,股东分别为“邢宝柱(认缴出资额1500.5万元,出资比例50%”、“张小景(认缴出资额1500.5万元,出资比例5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5年12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留存的股东、监事、联络员张小景,委托代理人马修彬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邢宝柱确认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他的电话号码均未使用。

2025年12月4日,我局向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联络员张小景,委托代理人马修彬发函,要求上述人员到我局说明情况。12月8日-12月10日,发给张小景、马修彬的函件分别因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

2025年11月14日,我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留存的股东、监事、联络员张小景的电子邮箱发函,张小景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2025年12月1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相关人员实名办税采集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邢宝柱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本局认定2016年3月9日,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邢宝柱身份信息,将邢宝柱登记为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龙泉汉淙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财务负责人信息》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邢宝柱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宁津县公安局大柳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1份)。证明邢宝柱于2012年8月3日因证件丢失补办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龙泉汉淙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财务负责人信息》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2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联络员张小景,委托代理人马修彬无法取得联系。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2691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税收保障平台反馈意见》(系统截图,1份)。证明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相关人员实名办税采集信息。

9.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局认为,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本局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泉龙汉淙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