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备案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29 11:08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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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备案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8

被撤销单位名称: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6U2L57

成立日期2017年7月7日

法定代表人:公强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8988号乐梦公寓4-513

经营范围:电脑软硬件、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宠物用品、玩具、服装鞋帽、箱包、饰品、塑料制品、汽车用品、酒店用品、公益美术品、化妆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装饰装潢材料、乐器的销售;网上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网络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国内广告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张宏元实名举报,称2017年7月7日,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

经核实,2017年6月27日,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召开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选举张宏元为公司监事。2017年7月7日,该公司向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将张宏元备案为监事。

2025年10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以拨打电话的方式,分别联系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留存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人公强,财务负责人朱玉琳,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该公司9名股东临沂圈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朋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九文营销有限公司、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潍坊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朋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朋友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泰安朋友圈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悦色(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美(山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济宁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华在电话中表示不认识张宏元,其他公司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10月17日,我局向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员公强,财务负责人朱玉琳,山东朋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青岛九文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桐等4人;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等12家企业发函,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到我局说明情况。截至10月31日,发给上述企业或人员的函件分别因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

2025年10月17日,我局通过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人公强,财务负责人朱玉琳等2人以及公司股东、关联企业12家企业或相关人员留存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其发函,上述企业及相关人员均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2025年10月27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5年11月6日,我局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提请其对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冒名事项进行调查。11月25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2025年11月18日,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公寓4-513,未能与该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同时,我局分别提请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经核实,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税务系统内不存在张宏元该单位任职信息;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025年12月17日,我局分别向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邮寄《听证告知书》(济行审撤登听告字〔2025〕8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2025年12月19日,公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实际运营,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其本人未在公司领取过任何形式的报酬,并且不认识举报人张宏元”。公强本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均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或提出申请听证。

根据张宏元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查结论,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我局认定2017年7月7日,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张宏元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山东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宏元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泰安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2018年7月20日,张宏元因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1份)。证明2025年9月23日,张宏元因身份信息被冒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4.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山东朋友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虚假材料。

5.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15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人公强,财务负责人朱玉琳,山东朋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青岛九文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桐以及公司股东、关联企业等相关企业或人员均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6.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听证告知书》(16份)以及邮寄、公示记录。证明我局依法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7.公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运营,并与张宏元不相识的事实。

8.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提请调查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冒用他人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函>的复函》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未能通过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

9.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10.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11.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系统内不存在张宏元该单位任职信息。

12.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未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

本局认为,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本局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张宏元在山东朋友圈电商集团有限公司中备案的监事身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