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听证告知书
济行审撤登听告字〔2026〕1号
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马甸林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的情况,本局拟撤销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马甸林实名举报,称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变更登记为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核实,2016年6月27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该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李大伟;注册资本3001万元,2016年11月28日,该公司向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李大伟(认缴出资额3001万元,出资比例100%)”变更为“马甸林(认缴出资额3001万元,出资比例100%)”。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5年11月21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委托代理人王丽红,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大伟,原监事、联络员由立军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马甸林确认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她的电话号码均未使用。
2025年11月21日,我局向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丽红,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大伟,原监事、联络员由立军;该公司申请设立时的委托代理人孟帅,监事苏煜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11月24日-12月1日,发给王丽红、李大伟、由立军、孟帅、苏煜的函件分别因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
2025年11月21日,我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大伟,原监事、联络员由立军的电子邮箱发函,李大伟、由立军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2025年12月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相关人员实名办税采集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马甸林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本局认定2016年11月28日,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马甸林身份信息,将马甸林变更登记为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变更登记材料。
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相关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故本局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决定撤销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8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济南问口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申请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23日
(联系人:于洋,联系电话:0531-6896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