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1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2PC5X7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0日
法定代表人:许长领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华府A-1130-2号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钢材,建材,电线电缆,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煤炭,耐火材料,矿产品,铝制品,不锈钢制品,生铁,医疗器械,健身器材,电子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汽摩配件,金属材料,五金产品,皮革制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器材,供暖设备;零售:金银制品,珠宝首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4日,我局收到许长领实名举报,称2015年12月10日,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经核实,2015年12月10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1万元,股东为“许长领(认缴出资额3001万元,出资比例10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5年11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留存的联络员唐标,委托代理人马修彬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许长领称未曾使用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他的电话号码。
2025年11月11日,我局向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曾超华,联络员唐标,委托代理人马修彬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11月17日,发给马修彬的函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11月18日,发给唐标、曾超华的函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2025年11月17日,我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留存的联络员唐标的电子邮箱发函,唐标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2025年11月19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纳税人状态非正常,不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许长领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本局认定2015年12月10日,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许长领身份信息,将许长领登记为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财务负责人信息》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许长领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鱼台县公安局鱼城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1份)。证明许长领2013年5月17日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章程》《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财务负责人信息》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监事曾超华,委托代理人马修彬,联络员唐标无法取得联系。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905)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纳税人状态非正常,不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9.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局认为,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山东澍翔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