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39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3RRH77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8-15号四建美林大厦1-615室
经营范围:办公用品、装饰材料、建材、钢材、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煤炭(不得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存储及现场销售原散煤及不符合本地燃用标准的型煤)的批发、零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境外可利用废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6月23日,我局收到胡春爽实名举报,称2017年6月21日,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且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立海不认识,申请撤销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
经核实,2017年6月21日,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张立海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胡春爽登记为股东,并备案为监事;公司注册资本3200万元(张立海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出资比例50%;胡春爽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出资比例5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年6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拨打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立海,财务负责人王志军及委托代理人李阗留存的电话,无法与张立海、王志军取得联系,李阗在电话中称对该公司相关登记情况不了解。
2026年6月26日,我局向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立海,财务负责人王志军,委托代理人李阗,委托代理机构济南冠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言云发函,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到我局说明情况。6月29日,
李阗向我局现场提交《情况说明》,称根据公司安排办理了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业务,与胡春爽不认识,关于其对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是否知情不了解。6月30日,发给张立海、济南冠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函件分别因收件人拒收、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7月1日、21日,发给王志军、王言云的函件分别由家人代收后均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2026年6月30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胡春爽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以及该公司有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我局认为2017年6月21日,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胡春爽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并备案为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胡春爽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威武县公安局孙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胡春爽2016年9月21日因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1份)、《关于了解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5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立海,财务负责人王志军,委托代理机构济南冠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言云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李阗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李阗对胡春爽是否知晓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不了解的事实。
6.济南冠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吊销情况》(1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济南冠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7.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1781)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9.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10.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市税收保障平台反馈信息截图》(1份)。证明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信息。
11.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未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寿祥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