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3701000761786494/2026-61738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8-05 发布日期: 2026-07-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事项决定书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事项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28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E2T26H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1日
法定代表人:罗鑫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堤口南路32号2-503室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铁矿石、铁矿粉、五金交电、钢材、建材、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卫生洁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针纺织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非专控通讯器材、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及汽车配件、煤炭(不得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及现场销售不符合本地燃用标准的煤炭);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4月24日,我局收到罗鑫实名举报,称2016年7月21日,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与股东卜硕林以及监事王郡平不认识,申请撤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
经核实,2016年7月21日,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罗鑫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卜硕林登记为股东;王郡平备案为监事;公司注册资本3100万元,其中,罗鑫认缴出资额1550万元,出资比例50%,卜硕林认缴出资额1550万元,出资比例5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年4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卜硕林,委托代理人杨霞留存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罗鑫确认未使用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她的电话号码。
2026年4月29日,我局向该公司股东卜硕林,监事王郡平,委托代理人杨霞发函,要求上述人员到我局说明情况。5月4日,发给卜硕林的函件由家人代收后,其本人未同我局取得联系;5月6日,发给王郡平、杨霞的函件分别因地址不详等原因被退回。
2026年5月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026年6月24日,我局分别向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邮寄《听证告知书》(济行审撤登听告字〔2026〕3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6月25日,发给罗鑫、王郡平的函件分别由本人签收;6月29日,发给卜硕林、杨霞的函件分别因无法联系收件人等原因被退回;截至7月30日,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或提出申请听证。
根据罗鑫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以及该公司涉及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我局认为2016年7月21日,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罗鑫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鑫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恒台县公安局马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2011年9月6日罗鑫因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1份)、《关于了解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卜硕林,监事王郡平,委托代理人杨霞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听证告知书》(3份)以及邮寄、公示记录。证明我局依法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6.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2323)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8.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9.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市税收保障平台系统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10.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登记的罗鑫股东、法定代表人,备案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