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3701000761786494/2026-61741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8-05 发布日期: 2026-07-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撤销备案事项决定书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备案事项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31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UQTX40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法定代表人:许坤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一区8号楼3单元605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建材、电子产品、办公用品、金属材料、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凭资质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5月6日,我局收到苏毅实名举报,称2017年11月17日,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且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坤不认识,申请撤销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虚假登记。
经核实,2017年11月17日,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许坤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苏毅备案为监事;公司注册资本3001万元,股东为许坤(认缴出资额3001万元,出资比例10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年5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拨打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委托代理人许坤留存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5月9日,我局向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委托代理人许坤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5月12日,发给许坤的函件由本人签收后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2026年5月13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苏毅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以及该公司涉及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我局认为2017年11月17日,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苏毅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苏毅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齐河县公安局晏城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苏毅2016年5月17日因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1份)、《关于了解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1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委托代理人许坤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983)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济南市税收保障平台系统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信息。
9.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灵纵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7日备案的苏毅监事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