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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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行审撤听告字〔20263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听证告知书

 济行审撤听告字〔20263

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决定拟撤销决定撤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登记的罗鑫股东、法定代表人,备案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事项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4月24日,我局收到罗鑫实名举报,称2016年7月21日,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与股东卜硕林以及监事王郡平不认识,申请撤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

经核实,2016年7月21日,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罗鑫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卜硕林登记为股东;王郡平备案为监事;公司注册资本3100万元,其中,罗鑫认缴出资额1550万元,出资比例50%,卜硕林认缴出资额1550万元,出资比例5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年4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卜硕林,委托代理人杨霞留存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罗鑫确认未使用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她的电话号码。

2026年4月29日,我局向该公司股东卜硕林,监事王郡平,委托代理人杨霞发函,要求上述人员到我局说明情况。5月4日,发给卜硕林的函件由家人代收后,其本人未同我局取得联系;5月6日,发给王郡平、杨霞的函件分别因地址不详等原因被退回。

2026年5月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罗鑫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以及该公司涉及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我局认为2016年7月21日,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罗鑫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高雷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登记的罗鑫股东、法定代表人,备案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事项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济南缀夏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济南缀夏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申请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623      

 

 

联系人张宗新,联系电话0531-6896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