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5〕第22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4T8H7M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7日
法定代表人:李树宝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25号阳光100国际新城1号楼1620室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批发、零售:一类医疗器械、日用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陶瓷洁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朱显金实名举报,称2017年6月27日,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申请撤销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登记事项。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5年4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4月7日,我局向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委托代理人李树宝,委托代理人韩增富,委托代理机构济南庆华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庆华,经营场所出租方肖丽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4月8日,发给李宝树的函件由本人签收后未同我局取得联系;4月10日,发给韩增富、肖丽、邵庆华的函件分别因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
2025年4月16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经我局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核实,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未查询到相关人员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根据朱显金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核实情况,2017年6月27日,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朱显金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朱显金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青岛市公安局正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朱显金2017年2月22日因证件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4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李树宝、韩增富、邵庆华、肖丽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234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反馈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未查询到相关人员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事实。
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宝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朱显金监事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