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14 14:36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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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519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HBX52

成立日期2016621

法定代表人沈红艳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黄屯四区10号楼1-102-03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纺织面料、羽绒制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广告材料、管道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非专控通讯器材、皮革制品、办公用品、家具、木材、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建材、管道、阀门、厨房用具、玻璃制品、钢材、电子产品、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铁矿粉、消防设备、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箱包、非专控农副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6日,我局收到沈红艳实名举报,称2016年9月7日,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 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月7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5年3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耿国美,委托代理人张文,股东、监事张雪兵,原股东、原经理王丽,原监事徐汝良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3月13日,发给王丽的函件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电话错误被退回,同日,发给张文的函件签收后,未同我局取得联系3月14日,发给徐汝良的函件因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被退回;3月17日,发给耿国美、张雪兵的函件因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

2025年3月1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经我局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核实,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未查询到沈红艳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根据沈红艳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核实情况,2016年9月7日,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沈红艳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变更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沈红艳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临沂市公安局温泉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沈红艳2010年3月17日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5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耿国美,委托代理人张文,股东、监事张雪兵,原股东、原经理王丽,原监事徐汝良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2447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济南市税务保障平台反馈意见》(系统截图,1份)。证明未查询到沈红艳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事实。

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科塔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7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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