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5〕第10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4WT7R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法定代表人:胡宗刚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华兴大厦1371室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珠宝首饰、服装、纸制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百货、不锈钢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冶金材料、安全防护设备、橡塑制品、煤炭、矿石、铁矿粉、非专控通讯器材;经济贸易咨询;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9日,我局收到胡宗刚实名举报,称2015年12月15日,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4年12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4年12月17日,我局向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财务人冯文学,监事张学兵,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12月23日,发给于丽琴的函件因查无此人退回;12月30日,发给张学兵的函件因查无此人退回;2025年1月26日,发给冯文学的函件因拒收退回。
2024年12月23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经我局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核实,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未查询到胡宗刚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根据胡宗刚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核实情况,2015年12月15日,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胡宗刚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胡宗刚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巴东县公安局溪丘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胡宗刚2015年5月18日因证件丢失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股东、财务人冯文学,监事张学兵,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发函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1210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济南市税务保障平台反馈意见》(系统截图,1份)。证明未查询到胡宗刚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事实。
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春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 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