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9-29 16:05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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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435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PNB55P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4日

法定代表人:颜长建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503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金银饰品、建筑材料、润滑油、60#燃料油(闪点不低于100°C)、农副产品、日用品、煤炭(不得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及现场销售不符合本地燃用标准的煤炭)、纺织原料、纸张及纸制品、轮胎、装饰材料、包装材料、汽车及零配件、机电产品、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玻璃制品、钢材、木材、医疗器械、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珠宝玉器、橡胶制品、五金产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信息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耿守慧实名举报,称2017年10月24日,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的监事,申请撤销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的有关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4年6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4年6月20日,我局向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颜长建,财务负责人孙凡,委托代理人张湉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6月26日,发给上述人员的函件分别因原址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

2024年6月24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经我局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核实,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核实,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核实,未查询到耿守慧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根据耿守慧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核实情况,2017年10月24日 ,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耿守慧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的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耿守慧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沂南县公安局马牧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耿守慧2016年10月19日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颜长建,财务负责人孙凡,委托代理人张湉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168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济南市税务保障平台反馈意见》(系统截图,1份)。证明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耿守慧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的事实。

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相关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颜建化工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耿守慧监事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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