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围绕企业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整理了10个常见问答,帮助企业群众快速适应和精准掌握新《公司法》的新规定、新要求。
1.新《公司法》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新《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2.公司股东如何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额?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例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3.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是否需要验资证明?
答: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收取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其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收取验资证明。
4.新《公司法》实行前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怎么确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
5.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后是否可以使用原名称?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不含行政区划、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作了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1亿元以上。此类企业申请减资,应当符合现行的《办法》或者原有规定之一。即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满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满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如相关企业不满足对应规定的条件,则不能减资,或者应当在减资的同时变更企业名称,即在名称中增加“行政区划”或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6.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可以不设监事吗?
答: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7.一个自然人可以申请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吗?
答:新《公司法》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意味着也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为一人。
8. 2024年6月30日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满,股东仍无法缴足出资的怎么办?
答:根据公司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办理:
(一)办理减资。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及程序进行减资并调整认缴期限,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于经营不善没有经营意愿的公司,可以选择注销。
9.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需要公示吗?
答:需要。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0.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答:是。
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