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4〕第8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
成立日期:2017年9月1日
法定代表人:荆芳梅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388号10-1011室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防工程(凭资质证经营);批发、零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轴承、管道配件、电动工具、阀门、压缩机及配件、仪器仪表、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荆芳梅实名举报,称2017年9月1日,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分别向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顾得华,委托代理人房帅帅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2024年1月4日,上述函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2023年12月2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经我局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核实,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核实,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核实,未查询到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相关记录。
根据荆芳梅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的核实情况,2017年9月1日,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荆芳梅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荆芳梅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藏南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荆芳梅于2017年4月14日挂失有效期限2016.07.08-2036.07.08的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复印件,2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股东、监事顾得华,委托代理人房帅帅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357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助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市税收保障平台会商记录》(截图,1份)。证明未查询到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的事实。
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杰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