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听证告知书
济行审撤登听告字〔2024〕1号
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局拟撤销赵连利在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身份。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8月25日,我局收到赵连利实名举报,称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17日申请设立登记时、2008年5月1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提交《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咨询意见书》(原件1份)。
2023年8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委托代理人、联络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9月1日,我局向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明岚,股东、监事杨明,股东高德轩、王光辉,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琳,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李菲发函,要求上述人员到我局说明情况。截止9月6日,上述函件分别因原址查无此人、收件人无法联系等原因被退回。
2023年9月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3年11月24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该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未能与该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该公司因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已于2012年12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3年11月29日,为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我局向赵连利发出《关于提交验资报告和身份证明的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知》,要求其就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验资报告》、“赵连利身份证明”等内容做出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12月15日,赵连利向我局提交《关于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材料验资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说明》,称“未于2006年4月6日缴存济南市商业银行燕山支行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帐户(帐号:000000131003100014516)10万元”,“我本人也未曾将我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付给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使用,我本人也不知晓该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于何处”。
经我局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核实,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核实,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核实,未查询到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根据赵连利的举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以及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的核实情况,2006年4月17日,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赵连利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设立登记材料;2008年5月1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赵连利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材料。
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4月17日设立登记时、2008年5月1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赵连利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决定撤销赵连利在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登记的股东身份。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山东雷诺雷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申请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29日
(联系人:张宗新,联系电话:0531-6896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