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创建】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严格撤销登记程序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4-01-11 11:05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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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群众因身份证丢失等原因莫名其妙“被股东”、“被法人”,更有许多被害人因名下公司的税务和财务存在问题,欠缴税款或背负大量欠款,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接到群众关于冒名登记的举报投诉后,充分发挥“审管互动”工作机制优势,积极同市场监管、社保、医保、税务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同,多层次、全方位核实举报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撤销登记工作,依法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杨某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举报,称2017年9月12日济南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股东,申请撤销该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接到杨某举报后,在第一时间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工作程序会同多部门开展调查,最终在掌握详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切实维护了举报人杨某的合法权益。

处置过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杨某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拨打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按照工作程序,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2022年5月16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异议。公示期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函询社保、医保、税务等部门相应撤销登记意见。其中,市税务局回复称,该公司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信息,给出不同意撤销设立登记的意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证实,该公司设立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

2022年6月6日,依据市税务局提供的涉税数据和处置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拟不予撤销该公司2017年9月1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并向该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

2022年7月5日,根据举报人杨某的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举行听证会。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市市场监管局、槐荫区税务局有关工作人员参会。会上,杨某提交了其本人照片、银行票据签字等新证据,同时表示税务部门系统中留存的法人认证截图与本人差距巨大,绝非本人。会后,杨某又提交了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济南该公司涉税问题的相关说明》,认定:税务窗口采集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照片与杨某本人及身份证采集照片差别巨大,现场办理税收业务人员非杨某本人且其身份被人冒用。

2022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市市场监管局的调查情况和市税务局稽查局调查认定结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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