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9-15 14:30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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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375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EK6H1T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日

法定代表人张得俊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北外环路229号116室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家居用品、卫生洁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非专控通讯器材、铁矿石、铁矿粉、五金交电、钢材、建材、针纺织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煤炭(不得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及现场销售不符合本地燃用标准的煤炭)、化肥、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及汽车配件;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秦莹实名举报,称2016年8月2日,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申请撤销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8月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3年6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6月19日,我局分别向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得俊,股东吕书庆、委托代理人杨霞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6月20日,发给吕书庆的函件由其家人签收后我局未收到回复;6月24日,发给张得俊的函件由本人签收后我局未收到回复;6月25日,发给杨霞的函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2023年6月27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秦莹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2日,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秦莹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秦莹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秦莹提交的有效期限2016.06.03-2036.06.03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秦莹于2016年6月3日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得俊,股东吕书庆、委托代理人杨霞等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2062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的事实。

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宁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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