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5-12 14:31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334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NG42H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高志越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48号1-201室

经营范围:化工制品(不含危险品),塑料制品,非食用植物油棉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7日,我局收到刘冬梅的实名举报,称2015年12月24日,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将其登记为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另案处理)。2016年1月14日,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冒用冒用刘冬梅身份信息取得的股东登记事项和名义,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济南春题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月14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3年2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3月15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3年3月15日,我局分别向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高志越,委托代理人马修彬,联络人杨晓丽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3月20日,发给高志越的函件因拒收被退回;3月21日,发给马修彬的函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3月27日,发给杨晓丽的函件因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被退回。

根据刘冬梅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事实,2016年1月14日,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刘冬梅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济南春题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冬梅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实名认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刘冬梅2015年9月1日补办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济南春题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1月14日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复印件,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高志越,委托代理人马修彬,联络人杨晓丽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1——〔2021〕0104-2699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登记处《回复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的事实。

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春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10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