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3〕第22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1AU901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吴天伦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大厦19楼A20室
经营范围:网站建设;网络技术开发、批发、零售:钢材、钢铁、不锈钢、家用电器、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卫生洁具、工艺品、汽车配件、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日,我局收到吴天伦实名举报,称2015年11月30日,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3年2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2月22日,我局分别向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张啸,财务负责人李继锋,委托代理人李韵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2月27日,发给李韵的函件因拒收被退回。3月2日,发给张啸的函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发给李继锋的函件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
2023年2月25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吴天伦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1月30日,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吴天伦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保证书》《联络员》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吴天伦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瑞安市公安局审批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吴天伦2014年12月26日因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瑞安市公安局飞云江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原件1份)。证明吴天伦挂失有效期限为2008.10.17-2018.10.17的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保证书》《联络员》等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复印件,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张啸,财务负责人李继锋,委托代理人李韵等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1——〔2021〕0104-2699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登记处《回复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的事实。
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回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