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1-23 16:22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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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34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8PFC90

成立日期2016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葛士银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正大时代广场A3-2-2019室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钢材、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黄金首饰、珠宝首饰、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橡胶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非专控通讯设备、家具、办公用品、仪器仪表、汽车配件、纸制品、矿产品、针织品、一类医疗机械、非专控农副产品、煤炭销售(不得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及现场销售不符合本地燃用标准的煤炭);废旧物资回收;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9日,我局收到葛士银举报,称2016年4月8日,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4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2022年6月15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经现场核查,未找到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2022年11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2年12月6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3年1月10日,我局分别向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监事陈爱芳、委托代理人姜立叶、财务负责人沈艳秋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2023年1月14日、1月20日,发给陈爱芳、沈艳秋的函件分别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2023年1月11日,发给姜立叶的函件本人拒收。

根据葛士银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的事实,2016年4月8日,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葛士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保证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葛士银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本人亲笔签名(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郯城县公安局高峰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葛士银身份证办理记录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葛士银2016年5月23日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保证书》等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3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监事陈爱芳、委托代理人姜立叶、财务负责人沈艳秋等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1份)。证明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的事实。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登记处《回复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法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的事实。

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南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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