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2〕第63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NGF2W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杨晓丽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78号万豪中心4号楼517室
经营范围:铝制品,矿产品、日用品、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摄影器材、玩具、婴儿用品、体育用品、饰品、工艺品、办公用品、厨房用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卫生洁具、陶瓷制品、汽车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音响设备及器材、电子产品、水产品、润滑油 、环保材料、环保设备、防水材料、铝型材、灯具,珠宝玉器、门、石材、鲜花、汽车装具、水性涂料、棉纺织品、钟表、眼镜及配件、盆景、照相器材、水暖器材、家用电器、食品添加剂、计算机及配件、金属材料、非专控通讯器材、木材、钢材、建筑材料、照明设备、木制品、不锈钢制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帐篷、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包装材料、健身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庆典服务;家政服务;清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讯工程、环保工程(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经营)、计算机网络工程;进出口业务。计算机图文设计。
2022年6月9日,我局收到杨晓丽的实名举报,称2016年3月11日,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将其备案为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申请撤销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1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2022年6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2年6月10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2年8月2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找到该地址。
2022年8月10日,我局分别向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刘冬梅、高志越,法定代表人马文龙,委托代理人马修彬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2022年8月17日,上述函件因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根据杨晓丽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事实,2016年3月11日,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杨晓丽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变更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杨晓丽提交的《举报信》(复印件,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复印件,1份)、实名认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山东省东阿县公安局铜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杨晓丽2015年8月10日补办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3月11日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复印件,4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刘冬梅、高志越,法定代表人马文龙,委托代理人马修彬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1份)。证明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登记处《回复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及职工医保的事实。
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采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