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8-26 14:35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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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257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54H7D

成立日期2016年614

法定代表人张树伦

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北马鞍山路4号金牛建材市场西区F15号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钢材、木材、建材、包装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6日,我局收到张树伦实名举报,称2016年6月14日,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申请撤销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2年6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拨打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2年6月15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2年8月1日,我局向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万会交,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2022年8月12日,上述函件因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根据张树伦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6月14日,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张树伦身份信息,将其登记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树伦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实名认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证明张树伦2016年6月20日补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复印件,2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万会交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1 ——〔2021〕0104-2699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登记处《回复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及职工医保的事实。

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何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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