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2〕第54号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CCG65A
成立日期:2017年8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汉武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泰安路37号A06号商业房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材、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轴承、管道配件、电动工具、阀门、压缩机及配件、仪器仪表、非专控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塑料制品;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以上工程类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30日,我局收到李汉武的实名举报,称2017年8月8日,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将其登记为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另案处理)。2017年9月20日,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以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了该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2022年5月31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拨打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2年5月3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2年7月6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找到该地址。
2022年8月1日,我局向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杨宇,委托代理人房道德发函,要求其到我局说明情况。2022年8月5日,发给杨宇的函件因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2022年8月8日,房道德向我局提交回复函,称因时间久远,对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的变更登记的情况已记不清,对李汉武、杨宇设立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清楚。
根据李汉武的举报以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事实,2017年9月20日,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李汉武身份信息,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变更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汉武提交的《举报信》(复印件,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复印件,1份)、实名认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黄夹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李汉武2013年9月10日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房道德提交的《济行审商询函[2022]64号关于了解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回复函》(1份)。证明房道德对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有关登情况作出说明的事实。
4、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2017年9月20日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事实。
5、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表》(1份)、《关于了解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复印件,2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杨宇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1份)。证明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7、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登记处《回复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及职工医保的事实。
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泛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槐荫区人民法院、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