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务办〔2016〕 号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处(室)、市政务服务中心:
现将《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科学调节使用各种假期,规范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及所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 凡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年休假,各处、部要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1.年休假一般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在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时,可根据工作情况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年休假5天的,原则上一次休完;年休假10天的,也可分2次休完;年休假15天的,可分2—3次休完。
2. 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处、部主要负责人、各处、部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要交叉安排,实行工作AB角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3. 确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当年未能休假或未休满的,由各处、部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管理办、中心主任批准后,可安排下一年补休;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予安排补休。
第六条 工作人员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四种假期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另外增加假期。
第七条工作人员使用各种假期或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销假手续,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请假应逐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其中党组成员(含巡视员、副巡视员)请假,经党组书记审批同意;中心副主任请假,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各处、部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别报管理办、中心主任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经处、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先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一式2份),1份各处、部留存,1份作为组织人事处备案。要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按照程序和审批权限在《请销假审批表》上签批后,请假则认可有效。
(三)请假人员假期期满回到岗位后,应及时销假。销假时要在《请销假审批表》备案表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在休假期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实际休假时间。
(四)请假期间如不能按时返回或需要续假的,必须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销假时需持经签批的续假说明。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请假超过2天的,须经指定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并出具相关的诊断书和病(伤)休时间证明。重特病情或长期因病请假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作人员除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外,因处理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请假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准假。因私请假1天以内且未出济南市区的,可口头提出申请,按请假程序批准后即认可有效,所在处、部要予以登记;凡出济南市区或请假2天以上的,要书面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后方认可有效。因私请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学习时间,并相应核减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各类假期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防止工作脱节。
第十二条 各处、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办各处室每月10日前,要将上个月请销假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中心每半年将各类假期执行情况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或请假后各处、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的,视为未请假,经查实后,扣减当事人年休假天数;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所在处、部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不请假擅自离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各类假期,国家、省、市如有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表
2.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3.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台账